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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8   浏览次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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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学生,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各系成立学士学位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审定学院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
    (二)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与办法;
  (三)评审通过获得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时,必须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现场表决。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决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九条  经正式注册具有学院本科学籍,按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原因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业;
   (三)在校期间,累计有八门(含八门)以上必修课和限选课经补考及格;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士学位推荐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审核,提出推荐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二)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发现在学位申请、审核、评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应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收回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